请高手帮忙书写民事起诉状(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00:11
具体案情:

王小霞、刘光诉阿福饭店案

原告:王小霞,女,40岁,江苏省无锡市电视台工作人员,住无锡市电视台宿舍。
原告:刘光,男,40岁,系原告王小霞丈夫,江苏省无锡市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住址同上。
被告:江苏无锡阿福饭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仁爱路5号。
法定代表人:林中,董事长。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9岁的儿子刘小光前去被告经营的阿福饭店就餐,被被告的迎宾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刘小光死亡、王小霞残疾的后果。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96万元。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基本事实:
2008年11月30日晚7时左右,原告王小霞、刘光夫妇二人带着9岁的儿子刘小光,与朋友到阿福饭店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就座,座位旁是名为“地平线”的餐厅包房。“地平线”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刘小光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

该案后果非常严重,且案情复杂;本建议如下:
1、起诉状的作用,仅是法院立案;故切忌将此作为重点。
2、该案的重点是案件代理部分,具体包括:侵权人责任、民事赔偿与刑事案件关系、总赔偿额认定(包括:假肢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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