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2:40:59
具体案例是这样的: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次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服务费。如11月10日前缴纳10月的服务费。请问什么时候入应收款确认收入?是在10月底,还是11月?11月的10号前后入账有差别吗?另外,由于一些客户比较稳定,合同往往执行起来不是很死板,若客户10号交纳,我们一般也不会收取违约金,而且客户一定会交来,只是早晚的问题而已。所以有时为了方便,就在交钱时直接确认收入,不走应收账款。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呢?还是必须经过应收做转账呢?请指导
1、 应收账款的确认是以权利义务风险转移为前提。由于11月收取的是上月31或30天的费用。我们平常结账比较早,大约25、26号左右吧,还没到服务期限。那我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以什么时间为准。是月底还是10号?有的次月初就交了,在10号之前。那也要这样处理?

2、那如果是收到的款晚于10月,即使是在下月10号前收到客户款项,也要在10月走应收款?或者在10月收到11月的钱就要走预收的话,那不是就意味着所有的钱无论什么时候收到都应该通过应收或预收来转账再确认,都不可以直接入收入吗??
3、因为12月的服务费规定明年1月交,那我12月的钱列今年的帐会使利润太高,怎么处理?可以先做预收,明年再转账吗。这样会不会涉及跨期的问题,违反税务规定啊?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会计基本原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时候,会计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及相应的成本,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确认。你公司在10月为客户提供服务,只要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就应在10月份确认,由于款项尚未收取,因此同时确认一笔债权。次月收到款项时,再减少债权。如此处理,才不会出现差错。不能图一时方便,而为日后账乱不清埋下隐患,且极易造成收入跨期确认,也会给税务带来风险。

应该在10月底确认收入。确认收入可以不走应收帐款,但不太便于查帐。

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都是以开发票的时候确认收入的

开票的时候如果对方还没付款,因该计入应收账款

以会计期间为界限,未交回算应收账款
10月收到,算做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