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负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责任为由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0:41:11
我在天津塘沽某超市工作,工作职务为保安队长,09年9月我部门内两名员工与营业员工沟通,共同盗窃超市售价16000余元的商品,被送警法办。前两天公司以我负有不可推卸的主管责任为由欲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据此我不服此处分,因为我的工作时间为早晚班倒,早班时间为7:30-15:30,晚班时间为14:30-22:30,发生偷盗事件的时间均为我工作以外的时间既凌晨以后,时间上来区分应与我无关(并非24小时待命),且日常管理工作中也要求所有员工遵守职业操守,遵章守纪。也制定了以保安部门名义的部门要求由员工签署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不得出现坚守自盗的要求,加盖保安部门章。在单位领导与我终止合同谈话时,两位领导均无法给出我“主管责任”的含义,无法给出我违反的详细条款。今日单位内部发放的处分通告中终止合同的原因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利益或信誉重大损失”
综上单位做出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我将以何种形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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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部门的员工的盗窃行为是犯罪,并非是履行职务中的过错行为。所以你作为领导没有义务预见制止犯罪的发生,所以单位终止(应该叫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没有依据,对此不服,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