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破产经办法官拖延时间不给予债权人立案,且故意为难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9:13:39
先请看此网址关于<<高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http://www.dgslsw.com/ArtRead.asp?articleid=1293

事实是:债权人8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但法官故意为难债权人,说:先交破产费用“。
而根据最新《诉讼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实行的文件是说:清算后按破产案件的一半交纳。
并且当时就是(上月)债权人到中院反映情况说基层法院超过破产法所规定27天的法定期限不给予其出具裁定受理不受理的关于破产《裁定书》,中院信访室的接待员听了说:可以叫法官承担责任,我们这会把材料转基层的。

而今投诉快一个月了,基层法院接材料三个多月了,基层法院还是没有给债权人一个答复及任何消息。

所以,债权人这次想向基层法院信访室在次投诉,叫经办法官承担责任,因为第一次投诉时心想算啦,只要求出具《裁定书》就可,不想把事搞大,但现在看,投诉一个月了还没消息也不处理,就不客气啦,想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因为也听了中院信访的接待法官说可以叫法官承担责任。。。。。。
现在想问:一般来说真承担责任,法官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破产费用是要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首先偿付的,但让债权人先行支付是不符合法律的
追究法官的责任,就是民告官,主要是由行政机关给予法官的处罚,因为法官行使的是公权力,所以他的不作为属于行政案件,一般来说是警告,降级,降职,开除公职
如果是法官收受贿赂而消极行使权利,那就是刑事案件,需要他本人来负刑事责任

不会吧 知法犯法 向上级法院起诉

最多给个处分 警告等 待遇方面受到点影响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