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二类障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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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643号文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其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达到统一标准,正确认定,严格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单位、调度中心,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支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监人员实施本细则。
1.3 本细则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1.4 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2 二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2.l 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1 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l.2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2.1.3 10kV(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1.4 10~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2.1.5 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2.1.6 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2.1.7 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龙门吊、桥吊、码头吊、翻车机、波轮机、轮斗机、机车、生产船只、堆取料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2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2.2.1 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锅炉管壁温度、汽机主汽温、主汽压、真空、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2.2.2 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2.2.3 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2.2.4 燃煤锅炉尾部再燃烧。
2.2.5 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2.2.6 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