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中国,也有黑社会存在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1:52:24

当然有啊!最近重庆判得二十多个人你不知道吗?他(她)们中有公安局副局长、区委付区长做保护伞,称霸一方,作威作虎,大量收敛钱财。他们当中有的还是人民代表呢。不但重庆有,其他地方也有,只是没暴露罢了。
出现这样的现象,从客观上讲,一是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有了滋生的土壤。二是国家的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职能部门不作为(失职)造成的。
只有党和国家在体制上、制度上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健全,才能从根本上铲除黑社会生存的土壤。你认为我讲的对吗?

有真理就有谬误,有白的就黑的,存在的并非合理。这是事物普遍的辩证关系。问题我们的社会制度如何去控制那些对社会有害的现象存在,如果我们社会黑白不分,是非不明,就应该以一定道德标准来建立社会普遍的价值观,来遏制那些灰色地带。那才是真正希望的。有黑的存在的地方,权力的寻租所带来的腐败就会比较严重,人们就会把贪污、受贿等等,看作是一种正常现象。倒霉的事贫民百姓。

中国官方目前承认的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但是不承认具有黑社会!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