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名一级士官09年评为3级伤残,请问退伍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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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到户籍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套入地方工伤级别,享受地方工伤的相应待遇。
只要将部队核发的军人优抚证连同退役落尸证明到所在地民政局进行登记就行了,其他的民政部门会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