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绩未达标被解聘 是否可以额外索赔一月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0:48:40
我并未违反公司任何规定,年假和病假也没休,转正3个月。这样的索赔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候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单位仅仅因为你业绩不达标而解雇你,单位应属于无故解除合同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你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双倍赔偿金。你工作未满半年的,补偿金是半个月工资,合计 1个月工资。另外单位还需要支付你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协商无果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可以啦。没有犯错误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没有完成业绩。可以适用四十条的规定。但是还是要赔偿你一个月的。否则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