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婆婆拥有台湾的身份证,我做为儿媳妇可以申请过去探亲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9:29:40
我和老公准备下周领结婚证,婆婆在台湾已经拿到身份证了,这样可以申请我们过去探亲吗???想在3月或者4月过去台湾,这样可以申请吗?申请需要什么证件呢?听说儿媳妇不行?有这样的说法吗???

可以申请的.去台湾要入台证..媳妇也行.要台湾亲人出一份邀请..台湾探亲最长14天.我空间有相关资料,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你的目的是真探亲还是想去看看台湾什么样啊?哈哈!
台湾不怎么样了, 现在的中国已经超过台湾很多了。
而且尤其是大陆亲属办探亲去台湾被台湾当地政府刁难的很厉害的。 没必要受那气的。

儿媳算二等亲,应该可以的。
在百度搜寻台湾探亲可以找到很多的资料。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面谈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 0930079892 号令公布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 0980916011 号令修正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第 三 条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受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时,应依本办法对申请人实施面谈。
申请人如有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者;必要时,其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亦应接受访谈。

第 四 条 入出国及移民署受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时,应於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访查申请人之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之家庭、身心、经济等状况,供作为审核申请案之依据。
申请人之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在台湾地区者,经审认有进行访谈之必要时,入出国及移民署应以书面通知其台湾地区配偶或亲属接受访谈。

第 五 条 入出国及移民署得於受理申请当时与申请人面谈,或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至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
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接受面谈。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至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门所设立或指定
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接受面谈。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至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所定之机构或依
第二项规定受委托之民间团体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