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遇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愁莫展,请懂行的老师指点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5:30:10
家人遇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愁莫展,请懂行的老师指点一下。

家人在江阴打工,2007年8月6日因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与一骑普通二轮摩托的人发生相擦,当时交警认定,家人负主责,二轮摩托负次责。事故致二轮摩托骑手胫腓骨骨折,其住院治疗期间,家人通过交警账户(银行)交了2000元钱,说是给伤者治疗用。而后一直处于两不找状态。

直到2008年7月3日,江阴市法院就医疗费作出了判决。(现推测,其间法院可能寄送过传票,因家人是在外地打工,留下通讯地址是老家的地址,也许投递遗失?但法院判决书在老家收到过,由于家人不识字,也未作出应对,判决赔偿问题未执行)。

2009年3月2日原告再次住院取出内固定钢板。(此是第二次传票中说的。下面提到)

2009年11月6日,原告主张赔偿(赔偿事项包括:申请伤残鉴定和误工、护理、营养天数的评定,并根据结果判令被告赔偿相应残疾赔偿金、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由此寄出第二次传票,并要求家人(被告)于11月13日到庭应诉,但此传票11月19日才收到,收到时已过了法庭审判日期。

现有几个问题想问:
(1)此交通赔偿纠纷与事故赔偿时效矛盾否?(一般认为,交通事故赔偿,财产赔偿是两年,人身赔偿是一年?)
(2)因家人正三轮载货摩托投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交通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是否已过赔偿时效?如何申请赔偿?
(3)原告主张的赔偿事项是否都是合理的?(这方面,实在是一窍不通。见笑)
(4)11月法院判决可能又是寄往老家,如不服可以上诉吗?如何早知道判决结果,如寄往老家再转寄到江阴,上诉有效期可能都过了。如真过了有效期,是否只能按照法院判定执行?(因错过应诉,故未能提供答辩状,也未对原告诉请进行辩论。)

1、不矛盾。
2、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没有过时效,告知保险公司。
3、这些项目都是允许的,但是不知道数额是否确切。
4、若不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过了诉讼时效,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提起上诉,是可行的。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1、时效不矛盾。在上述案件当中,受侵害人的治疗属于连续阶段。
2、强制保险可以赔偿受侵害人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如果受侵害人的伤情致残的,残疾人补偿金也是有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的。如果受侵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保险公司的强险赔偿款由法院直接执行,若没有的话,你可以拿上法院的判决书到保险公司索赔。
3、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是合理的,其中残疾赔偿金要有伤残鉴定文书。上述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赔付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来进行赔付,一般主要责任要赔付70%。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有可无。被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受侵害的伤残等级达到5级以上才出现,6——10级的伤残没有被被扶养人生活费。

1、不矛盾。你提到的“一年”是民事赔偿的追偿时限。
2、原告在起诉时,肯定会连同你家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的,保险公司会在保额的范围内对对方进行赔偿,如果保额不够赔偿才会你家人出钱的;原告的要求名目是合理的,具体数目查一下07年江阴市的赔偿标准才知道。如果错过了诉讼时效,应有客观的理由,法院一般是允许的。

以后记着买保险。没出大事该烧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