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7:24:38
我公司是生产食用油的企业,适用税率是1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豆油脂肪酸类似于副产品,那销售后适用的税率还是13%吗?谢谢各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规定: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按照13%税率计算增值税属于税法列举的,没有列举的其税率应当适用基本税率17%。

问你的专管员啊,这没什么好害怕的。

当然有结果告诉我们,我们也就学习到了,O(∩_∩)O~

凡食用油都是13%的,副产品是否属于食用油呢,如果属于的话,肯定就是13%的了.

销售后适用的税率还是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