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问律师有关婚姻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8:31:02
男方和女方属于自由恋爱,于96年登记结婚的,当时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时候,需要出示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的婚姻证明,但女方的父母不同意此门婚事,自然拿不到女方村委会的婚姻证明,后来男方托人在自己所在村委会开具虚假女方证明,证明女方与男方都是本村人,这样就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请问这样的结婚证有法律效率吗?该怎样补救?现在再去找女方补开证明有效吗?

所谓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结合不符合结婚条件或法定程序,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1981年婚姻法并没有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才在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也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也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你们的婚姻不在无效之列

婚姻证明只是程序问题,具体的看实质

所以,你这个结婚证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非正规渠道的村委会证明,要么追究村委会的责任,要么追究民政局审查不利。

不用补救

你们的婚姻如果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