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民他字第8号批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8:45:41

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农村房屋买卖,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有效。

  来源网址:http://legal.gmw.cn/2013-12/09/content_9749051.htm
  (标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

你是要的这个内容的吧:

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中提到:“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实际交付了房屋和全部价款,买卖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上述内容已经没有引用价值了,与现行的规定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九二年元月报来的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案范怀与郭明华双方既未订立买卖房屋的书面契约,亦未按口头约定付清房款,不具备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要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由此而产生的其他争议,争取合情合理的调解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