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个交通事故认定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8:08:28
事故发生在连霍高速,道路为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天气是雾,事故发生经过为:栾某驾大货车沿连霍高速北半幅自东向西行至某处是,尾随擅于因前方堵塞停于行车道内的河南籍崔某驾驶大货车和停于超车道内的山东籍袁某驾驶的厢式货车,造成栾某货车内乘车人孙某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问询了崔某的儿子和袁某的侄子之后作出判决,栾某在雾天驾驶机动车辆未有效降低车速造成,所以栾某付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
前边出事的事故现场离该起事故距离大约为250米,崔某和袁某在停车以后都未设置警示标志, 并且厢式货车的应急灯都未开启。
这种情况下,造成追尾事故应该是栾某付全部责任吗? 在线急等 谢谢

NO,决对不合理,在本案中,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必需停于停车带,如果没有条件,在停车后至少要在来车方向200M以外放置明显标志,开启全车所有的灯(晚上或雨雾天气),此事故中停车方最少是个同等责任,而栾驾驶机动车在雨雾天气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条二款,也是一个重要的违法原因。根本就不存在全责的一方,双方都有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都有责任,真不知道你是不是根那交警有什么过节。同责的可能性教大,不然就是停车方主责。你上述的对方无违法原因,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首先,你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吗?如果有的话就去上一级机关提出事故认定的复核。
其次,崔某和袁某的车是因为什么而停车?如果是因为故障而未放置警示标志或开启危险灯,那么他们俩肯定有责任,如果是交通堵塞而停车,就不会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