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教!摩托车与因受惊吓而高速横穿公路的自行车相撞。谁负的责任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2:09:45
由于前面一辆三轮摩托车没有打转向灯紧急掉头,本来要过公路对面的自行车受到惊吓后加速冲向对面马路,我远远看到但还是躲闪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当时两车都摔到了地上,我骑自行车并没有受伤,而自行车主则导致右腿骨折。我当时第一时间已经把他送到医院拍片治疗,并于事后叫兄弟报了交警。在交警时我把原来的真实情况反应给了交警,他们也做了笔录。后来交警再到医院录口供。但自行车伤者为了赚保险费和我商量说我们并没有发生碰撞,而是他自己收到惊吓自己摔下来的,决定与我私了,于是交警同我们签了私了协议书。证明我们没有发生碰撞是自行车自己受惊吓摔到地上的。后来经协议我还请了赤脚医生帮他治好了腿伤医药费是我出的,但由于他要我赔一笔高额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我决定与他打官司,请问这种情况到底谁的责任大,我要付全责吗? 大家有好的建议吗?谢谢!

按照你的描述,你完全可以不必理会他!既然有证明协议说没有发生碰撞,又何来赔偿之说!他要是一定要赔偿,可以和他打官司

不理他。协议都签了。

他的事

反方观点:不支持安乐死
生命不是为了死亡的终结而存在。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的生命,即便这一次生命多么坎坷,多么不平,它还是发生了。人,活在世上,生命的无常无时不在发生着,没有人知道下一秒钟我们会怎样,明天睁开眼睛世界是怎样。我们的人生这样无常地发生着,其实,说到底,也不过就是遵照生命运转的自然规律,由始至终而已。安乐死,是一种为他人选择死亡的方式。这样不人道的做法,本身就已经违背了自然运转的规律。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方式。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的病痛,使得患者得以早升极乐。但是,我们却更清醒地看到,在这种貌似“安乐”的背后,却是在世者深深地受到伤害的心。想想那些躺在病床上的人,不是别人,不是与我们毫无关系的人,而是那些与我们息息相关,与我们有深厚感情牵绊的最最亲爱的人啊。我们难道就真的看见他们那样“安乐”地死去而感到放下胸口的一块大石了吗?难道就只有为他们选择死亡,才是我们这些最亲密的人应该选择的吗?如果说患者选择安乐死是为了让自己得以减轻痛苦,那么,相对于那些还生存着的人来说,他们为自己最亲的人选择了死亡,他们的心情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伤痛啊!况且,我们的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他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人人都这样子继续进行所谓的“安乐死”的话,那岂不是要多了多少“故意杀人罪”啊。更甚者,如果有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大举手中杀人的屠刀,我们要如何去判断,我们要如何去保护那些患者?
确实,生存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正是如此,我们才更要去捍卫这种权利。而不是去进行所谓“安乐死”地剥夺。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有着无限可能的过程,谁可以保证天气预报百分之一百的准确性,谁可以保证生命的终结过程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呢?没有。除了我们知道人最终会死亡以外,我们对于生命的其他偶然都只是猜测和依据。或许有时候呈现出某些合理性和先进性,却也改变不了生命无常的规律。
再者,我方认为,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个需要挽救的人,不是价值衡量所能理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