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哪些行为需要追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8:48:26

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违反我国《看守所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就需要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这个问题比较的复杂,还涉及到刑法的新罪漏罪问题。我在网上查了下,总结了下,认为如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这个是在成安律师的个人网页上到的,具体的答案您可去查看,这个网站还是比较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