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之后可以补充侦查几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2:10:26
我的一个亲戚因贪污案被检察院起诉,但是开庭之后却退回去补充侦查了四次,我想问下开庭之后可以补充侦查几次?
我们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就是因为有人恶意陷害造成的,但是检察院偏听偏信,同时因为是全国十佳检察院,所以内部知情人说,这个是拿我亲戚“完任务”呢,如果是这种情形,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从检察院内部打听到的消息是这样的:作为全国十佳检察院,他们急于表现,但是有背景的不敢惹,就专门抓一些没有没有背景的“小鱼小虾”完任务,他们起诉我家亲戚的主要证据是一个人的“证言”,那人就是能证明我们无罪的证人,但是他本身是开发商,把柄多,就顺着检察院颠倒是非,而法院又不敢惹检察院,我们真的很冤枉,9月3日案子转到法院,9月18日开庭,到现在为止,补充侦查了4次。我们现在求告无门,求一高人指点一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个人看法,lz的情况不乐观,恶意陷害司法人员,是触犯刑法,对于贪污的案子一般都是从严的,而且是由检察院自行侦察的,顶着“十佳”的光环,检察院想不偏听偏信也难,这种东西有点复杂,把你放到台上了,那是很惨的!!院里要是想查清楚,应该不能,毕竟是自己人;但如果是有人故意的,那就不好说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