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那些材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03:43
那诉讼文书呢?
还有技术性鉴定材料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包括一些证据资料,起诉资料,案卷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