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1:09:08
我们在中烟公司里面的餐厅里面工作,进来的时候签合同说是上8个小时超过8个小时之外的算加班小时给予加班费的。客人离开后我们搞卫生的时间不管多长都没有任何费用。在我们做了几个月后,我们上面的领导居然提出上8个小时后的加班小时不能超过36个小时超过的小时没有加班费并且要我们实行8个加班小时以一天来对休。如果我们一天没有看客人的台的话要实行扣除我们的工资。对于我们犯的小错误会实行10元20元甚至更多的扣除,现在还改为只要我们犯点错误他们会让我们免费值班一天就是从早上9点到晚上客人什么时候走什么时候检查关门的十多个小时的上班不可以下班这样的惩罚。如果我们不值班就扣除我们双倍的罚款。我想请问下向这样的算不算违反我们的劳动法。我们该怎么样来维护我们的自我保护权利??谢谢!

首先小小地咒一下那些黑透良心的领导们。
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时段,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等条款都是主要条款,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并且应当严格遵守每周40小时工作制和加班时长、工资制度。
单位如此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加班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或者,如楼上所述,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向人大代表反映

用人单位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8小时工作制,而且,用人单位不得随便扣除工人工资,你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