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销售部分原材料 关于增值税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6:12:58
销售的原材料其进项是否要做转出?或者是可以抵扣进项税。该怎么处理?- 谢谢 懂得解答。 以免混乱

销售的原材料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在原材料购进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在销售时,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进行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售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问题的税务处理,我认为应当做进项税转出。

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是否应当参照第一款,将销售的原材料已经抵扣的税款转出呢?如果是平价销售,当然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是溢价销售的话,就得视同销售处理了。

但是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又没有包括销售原材料,可能是我业务不精,视同销售法理上肯定是讲得通的,但是需要文件支持啊,望高手解答!

  按销售价格和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其他增值税业务一起处理纳税申报。

  企业销售原材料在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按售价和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如果开出的是普通发票,则按销售金额除以1加税率和,再乘以税率计算确认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