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律师、法官、大侠来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1:52:03
从公司离职了。公司让我签了份声明,说不会把工作中涉及研发的资料数据文件以任何形式传播,如由此造成公司任何利益损失的由我负法律责任。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就傻乎乎的签了字了,现在才知道这种相当于一种无期限的竞业限制。我想问下这有法律效力吗?我自己声明的可以再次声明说之前的声明无效吗?现在特别担心,公司太卑鄙了,以后要是随便找个什么狗屁理由说是我泄露的?那我不是说不清楚了啊?这样使我很难再进入同行业工作了。我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我没义务再为公司保密吧?TMD的啊!这种声明有期限吗?能不能自然失效啊?烦死了啊
签的是我单方面声明,里面说我保证不会传播,不是协议啊!并且我不能确定这算不算竞业限制,只是我觉得像,哎~世界500强公司的HR果然不是一般的阴险啊。哎~烦死了~

竟业限制的条件是你的工作牵涉公司核心机密,并且你每月原工资含量里有专门的“保密费用”发放和劳动合同约定。如没有这两点,公司离职时要求你声明,显然是不公平条款,你可以据理力争原公司给你补偿并限定日期……如其不补偿,你将其申请附份保留做为其毁约的证据待用,然后就可以放心进入同业工作而不怕其向你索赔或诉讼了!

如果签署此协议后单位给付有关保密费用,则此协议可生效,否则不生效。

别烦哈!
首先,找你麻烦得有证据,而这种技术秘密的证据不怎么好举证
第二,保密期限,即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你有权要求原单位给你经济补偿。

1 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竞业限制不会是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超过2年。即使你疏忽没跟公司写下2年以下的期限也没关系,违反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法官是不会支持的,一切以法律的2年为准。
2 我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我没义务再为公司保密吧?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只要你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单位就有权要求和你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你就有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而你如违反则应支付违约金。
3 楼主可以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3和24条

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的霸王条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