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报案后可以撤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7:27:53
对方是个女的,因为他借了我们13万多,还有我叔3万元,是前年借的了,后来她把成都所有的财产都转移了,前几天才知道她在新都开了一家茶楼。就把她拘禁了3天,期间还对她进行了轻微的殴打,报案人是她的哥哥,她现在同意撤案。但警方不同意,我们应该怎么办?????

由于非法拘禁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不属于刑诉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子,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不管被告人同不同意撤案,检察院都有权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可向检察院建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由于这个案件涉及到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已经不属于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了,所以起诉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你们最好请个律师吧,当然和被害人进行和解是好的,这代表认罪态度好,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判的。

非法拘禁属于公诉案件,是否撤销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