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民商纠纷!万分感谢法律有关专家给予指点解答!100分还可追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9:24:26
2004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的柏志祥和赵姓邱姓三位好友一起在贵州省毕节市阴底乡开办煤矿(瑞丰煤矿),我父亲在民间高息借了10万元分别在柏志祥和邱姓名下各投资了五万,并一起在煤矿工作一段时间后回家。06年3月15日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瑞丰煤矿与邻近红星煤矿签订《毕节市阴底乡红星煤矿与瑞丰煤矿整合协议》,瑞丰煤矿占合并后煤矿40%股份,红星煤矿占合并煤矿60%股份。更名阴底瑞兴煤矿。
合并后瑞星煤矿需大量资金投入,由于投资资金困难,于是决定对外转让瑞兴煤矿,在珙县赵,邱(在矿内工作)和我父亲等投资人不知情情况下,2008年4月21日柏志祥与红星煤矿投资人陈秋兰,李松(法定代表人)代表瑞兴煤矿投资股东与一个叫“王大家”的人签订《贵州省毕节市阴底乡瑞兴煤矿整体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瑞兴煤矿整体转让价款为900万。
后经赵邱二人了解,2008年4月21日签订《贵州省毕节市阴底乡瑞兴煤矿整体转让协议书》乙方受让人“王大家”这个人并不存在,是柏志祥,陈秋兰,李松虚假捏造的受让人,瑞兴煤矿整体转让价款900万也不真实,真实情况是瑞兴煤矿整体转让价款为1550万而不是900万。
在柏志祥,陈秋兰,李松按900万转让煤矿转款过程中,赵邱二人截获了181.4万转让款,并由二人自己分得,我父亲投资在邱的五万元按比例领得,但投资在柏志祥名下的五万至今分文未得,经了解,柏志祥在650万的差额中的40%已得260万,再加受让方在900万中扣留100万做完善转让手续后应付40%的40万已由柏志祥领得,柏志祥在转让煤矿过程中共得300万。
2009年3月2日,我父亲打电话到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是杨队长接的电话,杨队长需我父亲到毕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去详细说明,我父亲把这情况告诉了赵邱二人,征求他们意见是否一起去贵州毕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赵邱二人讲由他们去报案办理,赵邱二人到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并出具了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案件编号:A522401020000200903005.编号:毕市公受字(2009)第92号。据赵邱二人给我父亲讲:毕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侦察并口头答复瑞兴煤矿的整体转让价款1550万元是事实,但没有出具正式的依据,原因有二,一要求赵邱二人交纳瑞兴煤矿转让应交纳给国家税费40万元,二是毕节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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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好大的一个案子,也非常的复杂,仅从你的叙述中分析:
1、40万元的税款并不应该由赵邱两人缴纳,他们是股东,但不是实际经营者,协议也不是他们签订的,就算要缴纳也是根据所得款项与总款项的比例来缴纳40万元的税款。
2、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他们没有在内部取得统一意见,但是对外他们是煤矿的实际经营者,企业的公章等也在他们手中,他们签订的协议,对外是有效的,除非像你说的“王大家”没有这个人,他是明知的,不是善意第三人,那协议就无效了。
3、你父亲只能向柏志祥所要投资款,不能向两人提出分割要求。

从你的讲述中看,他们都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已经涉及调查。你在网上简单讲一下,没有具体材料,对于律师分析起来很困难。建议你聘请一位律师,仔细咨询。

现在回答你所提的问题:
1.瑞兴煤矿转让时所应缴纳的税费应该公司的主体来承担;这个事件当中柏志祥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根据你的描述他是这个事件的操纵者。
2.采用这种方式来骗取资金,初步判断属于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这种虚构的转让当然也是无效的。
3.你父亲可以根据协议拿回自己应分得的部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提供帮助!

虚假转让 实属诈骗
协助调查 公安立案
挽回损失 案情并不如你述说的那么简单
待侦查终结 才能初见倪端
当地聘请律师
才会真相大白 投资兑现

像你这种这么大的案子,我觉得你们还是找个律师,而且很明显,他们这些个人都已经涉嫌犯罪。可以举报。
如果是民事诉讼。这么远的地方,我觉得不现实。而是应当报案让公诉 机关来处理,最终可能还能得到多一点的好处。

已涉嫌犯罪,可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办理
也可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