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1:40:28
在确定应税销售额的时候,向购买方收取的 价外费用 为什么要看作是 含税的,要把他换成不含税的费用再并入销售额,这么规定有什么用意吗??

难道直接并入不更简单么?

增值税本来就是价外税,在计算时需要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不光是价外费用包括你的销售价格也应该换算成不含税噻。因为在现实中一般商品价格都是包含了增值税税款的,除非是先约定是不含税价,税款由购方单独给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呵呵,你的困惑来自于你对增值税有关知识的匮乏。但是这个问题并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解释清楚的,你最好去找一本增值税的书看看,而且要仔细的看,要知道熟练了解增值税得下一番功夫才行。这样你才会明白什么是价内税,什么是价外税,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设计税种等等。我是上了四年大学才弄清楚的啊,呵呵

你当然可以那样做,直接并入,那样你就在合同中写明,按某一固定单价向销售方收取货款,除此之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一般的,你公司不会那样去做。为什么呢?因为你的销售要考虑很多的成本因素,别人卖一个鸡蛋5毛钱,由你送货上门给客户,但送货上门的路费由客户自己出,这种情况下,你坐车,得自己先垫车费吧?然后从客户手上再收回来。
如果按你的想法,好了,一口价,五毛一个,不再收任何费用,那你就比别人要多付路费钱,你实际能挣到的就少了,当然,你可以把你的价格提高,一个鸡蛋你卖6毛钱,路费你不收客户的,这样看似乎对你来说基本挣的钱是一样的了,但对客户来说,他会想,嘿,人家都卖5毛,你凭啥要6毛?
心理价位他人不认同(虽然你有理),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