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分支机构所得税如何申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5:26:23
江苏总公司在上海成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为企业非法人,在上海有办事处,已取得企业非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在上海税务局登记时未明确是否独立核算,但总公司规划分公司所有经费等将在总公司核算,员工社保等则在当地缴纳.
问题1:如非独立核算,未有收入,所得税还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三要素确定的比例分季预缴吗?
问题2:前述如需要分季预缴,分公司需要建帐且编制会计报表吗?
问题3:每月总公司申报时的会计报表中是否还要反映分支机构的帐务内容,如果要反映的话,应该如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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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公司独立核算,可以从两部分来看:
  1、公司性质上是否独立:可查看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执照上的大标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大标题是“营业执照”;
  2、税务是否独立: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明确分辨税务是否独立,只有税务片管员在税务系统上才能查看是否属税务独立,且无论税务是否独立核算,个人所得税、地税仍按正常企业独立申报,只有所得税税种才区分是否由总部统一核算分配。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总部在外地):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每月的收入费用不需上报总公司,申报所得税时,除本公司应缴的所得税外,还需加上总公司分配比例表中分配给本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报送的材料中还应附总公司的分配比例表。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在总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该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性质,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公司申报所得税时只需申报本分公司所得税,不需提供总公司利润分配比例表。
  (登记时未明确公司性质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默认为非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在第1次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向相关税务相关申请转为独立核算。)

  问题2:
  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按相关规定建帐并编制会计报表。只有一种情况不需建制和编制会计报表的,那就是:核定征收。核定税额或税率,如果确定是核定征收后,那你也不用建帐也不用做会计报表啦,只要你开的发票额在一定范围内,每月缴的税金都不会超过核定数的。不过这种情况很少,一般是在建筑安装行业出现。

公司独立核算,可以从两部分来看:
  
1、公司性质上是否独立:可查看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执照上的大标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大标题是“营业执照”;
  
2、税务是否独立: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明确分辨税务是否独立,只有税务片管员在税务系统上才能查看是否属税务独立,且无论税务是否独立核算,个人所得税、地税仍按正常企业独立申报,只有所得税税种才区分是否由总部统一核算分配。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总部在外地):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每月的收入费用不需上报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