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属于重复交税?为什么?如何避免重复交税呢?在此拜谢诸位了!!给高分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58:14
我们钢结构建筑企业从事土建钢结构的制做与安装,在我们承建钢结构工程中,首先要根据工程结算书全额交纳地税,为甲方提供地税发票,但国税局以钢结构生产过程中有增值部分,又要求我们交纳增值税,造成我们重复交税,是否符合税法交纳条例,如何避免重复交税?

按税法规定,你们的情况属于销售和安装同时存在的业务,而且销售部分的税率是要高于安装部分的,你们在签订合同和做财务核算的时候,应该分别作,销售部分签订销售合同,交增值税,安装部分签订建安合同,交营业税,这样就不会多交税了,如果你们不能分开,按税法规定应该是将合同全额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不需要交营业税,不过这样你们税金就会比较高,吃亏的。现在国税局给你们的要求是合法的,而且只要求按销售部分缴纳增值税,没要求按合同全额,已经算是手下留情了。

你们和地税局联系一下,说明国税局的要求,看能不能将合同中销售部分已经缴纳的营业税退还吧,不过估计希望不大。

同意luedzz老师的观点。

不是重复纳税,而是发生了两个纳税行为。就像房地产公司自建房屋销售一样,需缴纳两道税。要想达到避税目的,必须从建安合同中着手。

地税对劳务征税,一般企业建筑工程都在地税开票,但你公司又涉及材料销售,材料销售又应在国税部门开票。如果两部门都市全额缴税,那这个税负重了。个人认为建筑合同分两部分,一部分确认建筑钢构的价值,一部分确认安装费用,这样材料部分开国税票,安装部分开地税票。
是否可行。

luedzz说得很好,更正一点,建筑业混合销售没有区分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的,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不一刀切。但是好像税务部门都不学新的税法,要不就是不负责,还是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