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划扣在逃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账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4:06:02
甲和乙有业务往来,甲尚欠乙3万余元欠款,乙近期打电话催要(双方之间采取银行汇款方式结算)。一日甲手机接一短信息:请将汇款汇至XXXXX账号,乙。甲未及时核实短信内容,便将2万元现金汇入手机短信提示的账号,后甲和乙通话,甲方知受骗。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核实情况,认为甲短信被骗,查到犯罪分子开户的银行,并发法律文书冻结该账户。甲给该账户汇的款项未被犯罪嫌疑人取走,得以保全。公安机关经过数月侦查,因此类犯罪作案跨区域太大,往往采取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异地开户,采取大面积群发短息诈骗,钱款得手后,采取网上银行的方式将钱取走,破案难度较大,可以说破案几率很小。后公安机关联系该账户开户行,银行告知按照法律(国务院107号令)规定:1、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现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法院也不可能对此案判决,这笔账款也就无法追回,受害人损失无法弥补。
请各位帮助解答。

按实际情况,公安机关是无权划扣在逃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账款。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这个问题比较棘手的,现在的公安对于破案我感觉他们没有什么积极性,我上次也遇到网页受骗,去公安局报案,里面一个人都没有《有权利的人》没什么权力的说你被骗了不可能最回钱的,这样的公安我们何以相信他们?要如果真的是很急的事来报案,他们那里没人?那怎么搞?事小点还好,如果是大事会死多少人?损失多少经济?所以说现在80%拿了我们人命的税不做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