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本人不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没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1:22:13
我2005年9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2010年9月到期 我不想与公司续签了能不能得到公司的赔偿,有什么根据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若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有条件您仍不同意续签的,则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若单位降低了合同条件,您不想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非是公司辞退你,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你可以得到赔偿金,如果是自己不想干了~拿不到钱的~不过要在30日前提交辞职信~

你合同到期了,就是服务期满了,有什么赔偿呢?什么也没有,要是不想签走人就行

公司当然不赔偿你。必须是合同期内,公司开除你才可能赔偿。

看下面的第五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第44条

主要看单位给的条件如何,看是否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没有补偿,反之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