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审查权有限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6: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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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司法审查权是指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由于合宪性审查权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而,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即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审查权力。这种只有法规合法性审查权的司法审查权就是有限司法审查权。

什么叫“有限司法审查权”?有限司法审查权是指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由于合宪性审查权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赋予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而,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即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审查权力。这种只有法规合法性审查权的司法审查权就是有限司法审查权。

与完整的司法审查权相比,有限司法审查权有以下特点:1、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2、限于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对法律和宪法进行评判的权力;3、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所作的审查和评判,效力只限于具体个案,对其他法院和案件没有必然的效力;4、限于对与法律相抵触条款的效力作出评判,对整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规章的效力不做评判;5、所作评判不是最终的,当事人和制定机关有异议,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对争议中的法律条款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