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权利质押不得转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7:38:38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请问为什么这样规定
为什么权利质押不得转质

1、证券债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有价证券债权的特点在于有价证券与其所代表的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向证券义务人主张权利。有价证券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证券债权质权在设定和实现上有自己的特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因此,权利质押不得转质。

原因是当时担保法所指向的是物权质押 而如果将以上财产权利 即无形物当作物权质押 于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但是这一发条在法理界争议比较大 当下 为促进流通 较多的倡导权利质押的转质

很明显,这些东西都是一个非实质性的东西。而质权人仍旧没有办法能力去控制这些东西。那么就不是物权。而质权是根据物权来的,没有物权哪里来的质权,所以规定它们不得转质。权利质权,也就是说这个仍然只是个权利,而不是物,质权人仍然控制不到权利后面的这个实物当然不能再出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