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问题,急,请高手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8:20:43
先把情况说一下:
1.爷爷再婚和继奶奶生活了十几年,拿了结婚证。继奶奶有一套公房,面积十几平米。继奶奶没有子女。爷爷有三个儿子。
2.爷爷已经去世,爷爷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奶奶选择由我父母赡养,生老病死和她的所有财产都由我们一家负责(这个已经有书面约定)。现在已经把她的公房给我们一家,因为父母的户口都在外地,我的户口在当地,房产证就已经改成我的名字。我父母每星期送菜送饭,包括我们第三代,逢年过节都会去看望她,病了我们都是急忙送医院看.而且陆续给她添置了家电。我自认为我们一家没有亏待过继奶奶。另外三家没有尽赡养义务,从没有去看望过继奶奶。
3.现在公房面临拆迁,异地还建,继奶奶想要回房子,说重新几个儿子再分配。
我的问题:
1.房子她现在可以拿回去吗?为什么?
2.如果她拿回去的话,我们一家可以提出补偿吗?
是很老的房子,几十年的,我们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没有两证。所谓的改名字是居住证的名字改成我的了

公房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产权,其他人只有居住权。也就是说什么处分这个房产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为你们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房子拆迁的政策是补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这个房子应该是承租人改成了你的名字,还有房子里面所有后户口的人加上你作为拆迁的安置对象。

如果奶奶的户口也在里面,那么奶奶还是可以对自己的拆迁安置费用自由支配的。
如果拆迁是按照房屋的面积进行补偿,那么所有在这个房子里面由户口的人都是有份的。

1.拿不回去
不了解你所说的公房 是什么房 产权证是否是国有产权 如果是国有产权 而且产权证已经更为你的名字 那么房屋的 使用权 处置权 收益权都属于你 所以其他人无权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