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0:04:42
我子妹4人,父亲早年去世留下双室一套。五年前,将父亲留下的房屋过户给弟弟,当时约定母亲的生老病死由弟弟负责(但只是口头,没有签署协议)于是我们姐妹3人、母亲分别签署了放弃房屋继承权协议(但办理手续没有公证)。如今因家庭矛盾,弟弟一家对母亲的生活起居、病情从不过问。我们姐妹3人及母亲欲将父亲的房屋要回来。请问我们能否要回?需要什么途径?

按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以上就是与法定继承相关的条文,第10条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11到14条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形。

  首先,这不是析产公证,是继承公证。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鉴于父亲晚早去世,就产生了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那么继承的顺序就是他的配偶,也就是你的母亲在继承的首位,其次才能考虑到子女。

最好是找个律师详细咨询一下 应该可以起诉的啊。

首先,时间已过了5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