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承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2:12:49
2000年6月5日,中国湖南A公司向瑞士B公司发盘出售10 000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6月7日,B公司接受A公司的发盘,并要求A公司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B公司,A公司于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B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C公司签字盖章后于当天传真给A公司。6月14日,A公司传真给B公香港办事处称B公司单方面修改合同,A公司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B公司暂缓开出信用证。6月22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B公司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同日,B公司回函给A公司进一步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和运费支付的修改将不会对A公司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同时告知A公司,B公司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A公司,若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如A公司拒绝交货,B公司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在该函中B公司要求A公司在2000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B公司确认A公司将履行合同。6月23日,A公司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和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之外,还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由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与履行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B公司遂于2001年7月23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主张B公司为履行其与下家意大利C公司的合同,不得不高价从他处购买替代货物,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问题: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要约的接受?为什么?

B公司修改A的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A不接受新要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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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