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指定的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1:43:52
现在当事人合同已经签了,那这样的约定是不是等于没约定管辖呀。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该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你可以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所约定的管辖就是允许的。

只要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可。

建议不这样约定,而是约定由X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依照《民事诉讼法》由X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为从字面上来说,这一条是有问题的。案件的管辖不是由哪个人指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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