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庭时,可以提出笔迹鉴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20:45:48
距离上次开庭已经一个月了,因为当时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是保险合同的复印件,所以我没有认可,但是法官说,保险合同应该由我提供,我认为保险公司擅自以我丈夫为被保险人,业务员为受益人,投保的保险合同没有在我手中(我丈夫已经去世,去世后,我才发现有此保险),而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于是庭长说休庭,待我提交合同后再开庭。但是我无法获得此合同,我也申请了法院调取了,但是法院没有调取。但是我又翻看了合同的复印件,发现被保险人我又提出签字不是我丈夫所写,而是别人伪造的,于是我提出申请要求做笔记鉴定,但是庭长说,提交的时间已经过期了,所以不给鉴定,但是却告诉我,这个案子最好撤诉,我什么也没有说,就回家了,现在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还没有告诉我什么时候开庭。
法院还会开庭吗?会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吗?法院这样做有道理吗?我提出的笔迹鉴定的时间过了吗?

你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合同原件。
确实是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休庭期间你可以向法院作为新证据提出。

一审不让你提交没问题。就你的叙述来看,一审法官有明显偏向。如果利益得不到保护,二审时候提出吧。

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建议请个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帮帮忙。你这种情况就是自己不是很专业造成的。

开庭时,对方应提交原件。
你有权申请法院调取原件。
鉴定可能己过期,如果你有新的要求也可在二审时提出。

看贴回贴,顺便贴我的事

实况简介

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名下一高级业务经理,名片上写““十二年全国保险业前十名”“百万圆桌会议精英代表”“荣获国际一流产能及服务品质金奖”“高峰会议首席精英”,,

骗我母亲(只会签名的人),在08年2月签下一份“国寿鸿鑫”,当时没跟我母亲说,1万需要连续交3年,而且这钱得到80岁才可以取。

又在09年一月让我母亲先后签下2份“美满一生”,一份1万,一份3万。这个钱是需要连续交5年的,每年需要交1万和3万,而且这些钱是需要到75岁才可以取生存金,而当时也没跟我母亲说清楚。。

因为09年2月,业务员没通知我母亲“国寿鸿鑫”需要交款,中国人寿公司也没出函通知交款,而我母亲只知道不需要交款的,所以是过了2个月的缓缴期后,业务员上门通知去交款后,才去缴款的,还缴了复效费用,这里我母亲才认识到被骗了。。

当然,当时业务员承诺,分红比银行利息高之类的,也是虚假的。实际上分红是不确定的。

在3份投保告知里,都没有询问,里面的身高,体重,年收入和投保信息都是不同及错误的。我不知道,这样的保单,中国人寿是如何核保出来的。

公司口头答复我“业务员的虚假名片是她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告知里的东西,是毛估估的,不影响合同”,他们认为我母亲签名了,业务员是按合同条款说的,合同成立并有效。

而我母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