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怎们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6:03:06

(一)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7、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处罚:违反上述所列的任意一条均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1、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1)有违反发票管理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