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解释的一点疑问 高手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7:51:30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请问这个司法解释是否已经废除?
另外当时好像出台时候引起很大争议,比如苏力教授曾有过批判 能介绍点相关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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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示》是一个不妥的司解,广受社会贬斥,已中止执行;
从《刑法》对奸淫幼女罪、组织幼女卖淫罪、强迫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罪状描述来看,根本就不需要明知。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03年1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将对幼女年龄的认知改为主观标准,违背了《刑法》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本意,引起了司法实务届、学界和公众的不满。因此,最高院不得不于同年8月内部发布了《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示>的通知》。因为是法院内部通知,法院没有公开承认自己的解释有问题,所以,原来的解释还在继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

有效,后来又有一个司法解释
是关于幼女年龄的问题,是不到十四岁的认定细节,是否构成犯罪的

没有 废除
量刑幅度很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4~16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也不判无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