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询“结婚”时未成年的“离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7:10:29
因某些偏远地区有早婚现象,请问专家,如此假定情况该做何解释:80年代末的成年男A与未成年女B“结婚”(也应该无法领取结婚证书吧),“婚”后生子,但欲“离婚”的时候女B已经是成年人了,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说白了是是干脆就不存在婚姻关系而谈不上离婚,还是已经确立里婚姻关系而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如何处理?敬请法律专家帮助解释,在下先在此谢谢了!
(两人“离婚”时候的时间在2001年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做出规定之前)

因为没有办结婚证,根据我国婚姻法,1994年2月1号以后结婚的,只要没有办理结婚证统统不算结婚。
为什么是1994年。因为那时新婚姻法生效,对于生效以前的事实婚姻是采取的承认态度,但对生效以后的婚姻统统采取登记才生效的原则。所谓事实婚姻是指那些根据民间婚俗办理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的婚姻。
所以这段婚姻从法律上来说就根本不存在,或者说法律不承认这段婚姻的存在!

细细看了你的问题,你确实也没写清“假设的内容”:

1.成年人——指的是年满18岁的公民;婚姻最小年龄:指的是男:23、女:20(80年代末90年代初)...
2.如果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所谓民间结婚生子的”叫——“事实婚姻”(期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谈不上“法律上的离婚”...
3.所谓“事实婚姻”情况下有两种可能:一个是待男女双双满结婚年龄时,补办法定结婚手续;另一种情况就是:双双到结婚年龄而又不想结婚的男女——当然就不叫离婚了,双双就要承担另一种民事责任了——“婚外生子”...
4.基于“婚外生子”——法律会根据当时“取证”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民事责任”,继而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双方抚养的义务...
5.象以上讲的情况,这对男女要担待“民事处罚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所描述的相关责任,要担待社会的、家庭的、孩子的和与之相关的所有连带责任...

细节阐述不是很清晰。请问两人什么时候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开始生活同居的?
1、94年以后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到民政局结婚登记领取到结婚证夫妻关系才正式得以确立,双发的关系才得到法律约束与保护;
2、你说的80年代末是指那个时候出生还是开始同居关系?这个要明确,请阐述清楚;
3、如是94年以后开始同居并没有登记的,那他们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是不存在婚姻关系;
4、不存在婚姻关系那就谈不上离婚,同居关系自动解除;
5、但孩子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如果是1989年之前在一起生活的,当时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但是离婚时已经具备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因为没有办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