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几个保险案例,麻烦高人详细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05:42
案例1:某甲拥有房屋一栋,价值50万元,乙对甲有债权40万,设定抵押权为该屋,此时,甲以50万元之价值投保同等金额之所有权人保险契约(如火灾险),乙以40万元之价值投保同等金额之抵押权人保险契约,请问:
(1)甲,乙各对房屋是否有保险利益?什么是保险利益?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有保险利益之立法目的为何?
(2)乙可否以该屋为保险标的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50万元火灾险?为什么?
(3)假设第三人因过失致使该房屋焚毁,如何处理?又假设该屋之毁损灭失并无任何第三人之责任,赔偿金又该如何处理?
2.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2年4月8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2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1. 第一个问题有保险利益,一句话没有保险利益的话,比如我就直接可以给你投保给你买一个100万的意外,你要是身故了这钱是我的。这个就是没有保险利益就可以投保的问题。保险利益具体值指的是,父母,妻子,还有法律承认的关系和债权人.
第二个问题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可以给他投保
第三个问题发生火灾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有第三责任保险公司有向第三责任人追偿损失的权利.
2.保险公司赔偿100万 其中银行拿30万剩下的 B企业那70万 应为银行对着个标的现在只有30万的保险利益。 足额一样 足额就是你的保额和实际损失一样的意识.
http://hi.baidu.com/jinyongjie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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