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想瞒着其他儿女把房产公证给自己某个儿子,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了所谓的“见证书”,请问这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4:12:45
老人办理的是未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所谓“见证书”。
老人自认为这个见证书就算是把房产公证给儿子了,他这样想有道理吗?办理见证书的时间是2003年。

房产证上如果是“某个儿子”的名字,就已经是“某个儿子”的私有财产了。

他立遗嘱,死后给某个儿子,在死前不改变遗嘱的情况下,死后就是“某个儿子”的了。

法律上没有专门规定“律师见证”的法律效力,对此可按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做的遗嘱对待。当然考虑到律师的职业性质,应比一般的证人作证更有说服力。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公证遗嘱,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要高于其他遗嘱形式。即对于经过公证的遗嘱,从证据效力来讲,要高过其他形式,只有后来的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对抗之前的经过公证的遗嘱。

有法律效力。他这个见证书就等同遗嘱,死后房产就是按照该遗嘱来继承。如果其他儿女对此事感觉不公平,可以要求接受房产的那个儿子多承担赡养义务。

有法律效力,老人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