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故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3: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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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指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表现形式为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罪过。大部分的犯罪是故意犯罪,即它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故意和故意犯罪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它是主观方面中的一种。对于故意犯罪的认识在刑法理论上曾有不同学说:(1)认识主义(2)希望主义(3)容忍主义(4)四种学说确定的故意范围是不同的,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包含了四层含义。
一、这种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是一种直接故意,“明知”是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但由于危害结果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与危害社会及犯罪侵害的客体等客观事实情况是紧密联系的。
(一)这种犯罪故意的认识所含的特定的事实内容
1、行为必然发生的危害结果。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必备要素之一。例如,某甲杀某乙,用手枪抵住某乙的头部开枪。某甲明知自己的开枪行为必然引起某乙的死亡。但这种危害结果即可以是较为确定的,也可以是相对笼统的。比如杀人案中,他人的死亡就是比较具体的,赌博案中,犯罪分子可以认识对社会造成危害,至于具体是什么样的危害,是对社会良好风俗的破坏呢?还是将会引发盗窃,抢劫等其他犯罪案件?所以说是相对笼统的。
2、行为的危害性。这种直接故意对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是相当清楚的
决定行为危害性的行为方法、时间、地点的特性。这种事实认识不是某一种这类犯罪故意所必须具备的。只有当行为方法与行为相结合形成了整体行为的危害性,其中行为的方法起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就将这种方法的特性规定为犯罪故意事实认识的内容。比如狩猎的禁猎区,禁猎期这种特性的时间,地点的有无则决定了狩猎行为危害性的存否。
3、犯罪对象。有的犯罪有犯罪对象,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犯罪对象是犯罪故意事实认识的内容。
(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