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从地税局代开发票已经包含所得税一项,还要我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7:36:44
我哈尔滨市有一商铺对外出租,年租金五万元。我在地税局代开发票给租户,地税的综合税率是20.15%,见下图。其中已经包含了所得税2.5%,现在开完发票之后地税局还要向我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是这样计算税率的:(代开发票后每月剩余租金-800元)×(20%-2.5%),这样合理吗?

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普通发票税率的通知》哈地税发〔2008〕69号文件规定:
  哈尔滨市区商铺租赁业应当适用“财产租赁”项目采取综合税率计算缴纳税费
  1、营业税按照租赁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2、城建税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即按照租赁收入的0.35%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照按照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即按照租赁收入的0.15%计算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按照营业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即按照租赁收入的0.05%计算缴纳);
  5、印花税按照租赁收入依照0.1%税率计算缴纳;
  6、房产税按照租赁收入依照12%税率计算缴纳;
  7、所得税按照租赁收入依照2.5%征收率计算缴纳。
  因此,依照哈地税发(2008)63号文件规定,应当只需要缴纳以上税费。

  即使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的计算方法是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不含所得税)-修缮费用800元(800元为限)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不含所得税)-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补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已交所得税

  注:允许扣除的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和修缮费用需要提供有效、准确凭证原件,由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
  因此,个人所得税按照(代开发票后每月剩余租金-800元)×(20%-2.5%),显得有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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