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员工是否有权获得一部分补偿或者遣散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0:57:22
我朋友原来在一家大型公司做会计,月收入5000以上。后来跳槽到西部航空产业基金,可惜进公司才不到一个月时间,发改委就终止了该基金。该基金的发行是发改委批的,也有政府背景。仅仅一个月前还全国招聘,现在朋友跳槽过去,他就马上解散了。这种行为太不负责了,我的朋友是否有权获得补偿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有权获得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肯定有的,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