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遗腹子赔偿的司法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3:55:17

作为人的生命的孕育过程和初始状态的胎儿,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根据民法理论有关权利延伸保护的原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为胎儿在将来出生时行使权利预留合理的空间,因为这符合于我国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民事裁判原则。作为人类法律文明的共同成果,这也是大多数国家司法裁判的准则之一,正如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所言:“从罗马法的各处思想中,很早就形成了一项规则,即:只要对胎儿有利,就应当将胎儿视作已出生。”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