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的移动数字电视是否侵犯乘客人身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3:49:39
公交车上的移动数字电视 播放的广告是以一种强制收视的模式进行的(某些传媒公司甚至直接以这作为广告台词)。乘坐公交车时被强制灌输这么些垃圾信息,乘客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还是希望国家能够立法对广告信息进行限制。
怎么算是公益行为!
他不收广告费!?
公交公司安装他们的设备,不收钱?!
小区里汽车鸣笛都算是扰民,自己在家K歌都有人打110,这个怎么能算公益?

这不能算是公益行为,但也不可以说侵犯了乘客的权利。
1,这种属于商业广告,跟街上的平面广告是一个概念的,只是传播的媒体不一样而已。
2,这种广告是要向公交公司交付一定的广告费的,而公交公司就用这笔钱去改善和维持公交的服务质量,单靠乘客那一块两块的车费和政府的行政补贴,资金是远远不够整个城市的公交运行的。
3,曾经也有市民向有关部门反应过这个情况,但是回复也是无奈很的,一来市民又嫌车费太贵,政府补贴有限,公交公司就只有通过引入广告来争取更多的收益来维持效益。
4,现在物价都是特飞猛涨的,而公交价格在很多城市却是不涨反跌,那都是引入广告增加收入的效果!LZ不想公交车价格上涨,就忍忍吧!

应该说这是一种公益行为,至于垃圾广告,只能是人为地加以限制,并不侵犯人身权

只能选择性关闭我们的眼睛、我们的耳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