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3:45:42
2006年12月某11日,杭州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报案称:2006年10月11日,公司安排业务员陈某,到甲公司收取业务费534元现金,到乙公司收取乙公司委托速递公司发往广东的电子设备配件3件,价值3万余元,货物和现金均应在当天交回速递公司,陈某收取现金和货物后却没有返回公司,手机关机,连人带货下落不明,速递公司遂控告其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工作,于当天下午在杭州火车站将已买好杭州至西安火车票欲乘车逃离的陈某抓获,据陈某交代,其在甲公司收取534元现金、在乙公司收取3件电子配件后,想侵吞534元现金,就将3件电子配件丢弃在文三路浙江新世纪酒店后面的草丛里,从收取的业务费中拿出部分买了一张第二天到西安的火车票,欲逃离杭州。事后陈某没有回公司,并将手机关机。由于措施到位,办案人员于第二天将正准备上火车逃离的陈某抓获,并根据其指认在草丛里找到了其丢弃的3件电子设备配件。在案件审理中陈某交代,因为不想再在公司做了,想回老家西安去。但是由于囊中羞涩,没有钱买火车票,所以打起了534元业务费的主意,考虑到如果回速递公司的话,在上交电子设备配件的同时,势必连同这534元的业务费一并上交,于是选择了将价值3万元的电子配件丢弃,将534元业务费侵吞。至此,此案整个案情已查明。

很同情那个西安的打工者。
在外打工就是为了挣钱,可给你们打工,想辞职回家,却连一张回家的火车票都买不起!
你们公司也有点太黑了吧?剥削劳动者获取剩余价值,这是每一个公司获利的唯一途径,但是也别太黑呀!

该打工者仅仅“侵吞”了区区534元现金,数额过小,不构成犯罪;
该打工者遗弃财物,主观上并没有“侵占”的故意,也没有事实的“侵占”,不构成楼主列举的“职务侵占罪”;
该打工者也没有“毁坏财务”的故意,也没有“毁坏财物”的事实,不构成楼主列举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而且未致该财物损坏,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构成犯罪。

总之,打工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认为本案该业务人员不构成犯罪。
首先,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基本的一点该业务员根本不存在主观上要毁坏财物的故意因素,且客观上也没有实行毁坏行为(本案中抛弃和毁坏我认为还是有区别的,如果是扔到大海中应属毁坏,但只是扔到草丛中且找回不能认定为毁坏);
其次,成立职务侵占罪是有追诉标准的,534元尚不足追诉标准,不应成立职务侵占。

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