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真底版版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2:21:57
去拍写真,底版的版权到底属于谁?
我去拍了过写真后,要求考走底版,商家不让,并提出考一张30元。
想问问专业人士,这属于不属于侵权行为?
底版是否应无偿让我考走?
请专业认识帮忙,并举出相关的权威的参考资料
民声热点

寿光日报(记者 刁振江)在影楼拍了50多张照片,最终却只能拿到25张,其余的“高价售卖”,想拷贝每张20元。“拷照片要版权费”之前在本报被报道、消协人员明确说明此举是侵权行为后,“行业潜规则”仍在寿光流行。

7月29日,网友“MEME”在“寿光民声”反映说,在某婚纱摄影店定了一套写真,照完后看中了56张照片,其中25张入相册,剩余31张想要用U盘自己拷贝,影楼说拷贝照片每张20元钱。网友说,自己与影楼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按合同法规定,自己对加工物享有所有权,无论是套系里的还是剩余的,照片都应是自己的。拿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还要额外交钱?

工商部门重申:“照片版权费”绝对违规

工商部门介绍说,“照片版权费”是绝对违规的,网友有权无偿要回拷贝。若协商不成,可通知消协,请网友到消协投诉,帮助调解处理,也可以到法院诉讼。

那这又是什么情况??
来源:http://www.sgnet.cc/news/2009-08/06/content_158533.htm

您好,您的问题,简要回答下:

  【1】写真的版权应该属于影楼,影楼可以拒绝无偿给您;

  【2】写真上您的肖像享有权利,任何人未经您许可不能随便使用;

  【3】写真影楼不能随便使用,一旦使用,便会侵犯您的肖像权,可以索赔;

  【4】具体的法律依据有版权局针对社会上这一现象作出的批复等。

  补充一点,版权归属先约定,没有约定,影楼相当于受托创作,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影楼享有版权。具体依据是: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

  (1997年2月13日 国权办[1997]12号)

  收到你局关于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起产生。法律没有要求非营利性作为产生著作权的条件。凡作品,包括影楼拍摄的摄影作品,都受法律保护。

  二、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很明显,影楼拍摄的照片的著作权,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推定著作权属于影楼。照片著作权属于影楼的,他人以著作权法规定之方式使用照片,应事先经影楼的许可。

  三、由于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除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还应考虑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本案的原、被告在拍摄照片时都明确被告将以复制、发行广告等方式营利使用照片、或者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应认为,即使照片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应有权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营利性使用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