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刑党员,除了党纪处分以外,组织上还有没有其他措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2:08:04
对涉刑党员,特别是受到羁押的党员的党内管理,迄今好像没有什么说法。除了开除党籍以外,有没有其他措施了?

对司法机关逮捕后的党员的党内处理,现有的做法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做法是先处后判,即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即对该党员提前予以党纪处分。这样的做法主要是为了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体现党纪的严肃性,维护党的执政形象。但这样做的结果也有弊端。一是纪委的定性在司法定性之前,造成对司法不尊重的嫌疑;二是由于纪委,特别是基层(县区级)纪委,在案件审理方面与基层(县区级)法院无论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理权限,审理效果上都无法相比,势必很容易造成党纪处分和司法判决结论的不一致。常见的有:对违法(违纪)金额认定的不一致,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定性上的偏差等,形成“两张皮”。这样带来的结果是:非但没有体现党纪的严肃性,而且可能引发大量党纪申诉案件的风险。第二种做法是先判后处,即在等法院最终的判决生效之后,再作出党纪处分。这样的做法虽然能有效避免党纪处分和司法判决两个结论的不一致,尊重司法,体现司法结论的权威性和唯一性,目前也是基层纪委多采用的做法,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造成涉刑党员在羁押期间仍然拥有完全的党员权利,这与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背道而驰,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大要案,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不利于维护我党的执政形象。
  对涉刑党员,无论是马上做出处分决定,或是不采取任何措施等待司法判决,都是不恰当的。期间应该存在一个缓冲手段,即:既保留党员的身份,又对其完全行使党员权利进行限制。从我们党内现有的对党员权利施加影响的措施来看,主要是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两年)、开除党籍),缺少一个灵活的,动态的,可变通的手段。据悉,苏州高新区纪委在这方面有所创新,出台了一项“停权留名”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具体您可以在网上搜搜“停权留名”。

共产党员违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而不必要等到党内处分后才去作法律的处理。对违犯刑法的党员的党纪处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分有利来决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作出正确决定。具体应受何种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