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4:15:33
何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出纳。2004年8月23日上午,何某受单位委托,到中国银行某营业所提取现金2万元。何某没有当场点数,回单位后何某发现银行多给4千元。何某未将此事汇报给企业领导,将4千元占为己有。
分析案例该如何定性,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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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中的非法占有的错误行为。
非法占有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按照案件必备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何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何某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某是共产党员,具备主体资格;何某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跟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之规定,给予何某相应处分。

义马人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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