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裁员,员工该注意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0:48:49
我08年12月份进入了这个公司,现在09年年底了,公司内幕居然说要裁员,也不知道是真是假,但自己也得做个心里准备,平时工作都还算可以,只是一些七七八八的问题搅乱了公司。
年底裁员,我觉得这对员工非常不公平(至少年终奖领不到了),所以就想问下各位前辈们,如果真的裁员了,我们这些员工该注意什么? 应该得到什么?等等,请各位前辈帮忙指点一二。
公司给我们缴纳社保、医保、公伤保。 还有我的档案。

有不全面的地方,请各位前辈帮忙提醒一下。谢谢了
补充一点,当初进公司的时候,只签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转正式以后就没有签定合同。

还有,出自内心,我不想留在这个公司,因为觉得这根本不象个公司,也没有前途可言。

现在主动辞职的话,主要是想着快过年了,我本来是打算过完年再辞职的,现在看这情况,也不知道能不能等了。

看下面的回答,好像觉得不是太懂我的意思,我不想在这个公司是一回事,但是我应该得到什么,这又是另外一回事啊。我在这个公司一天,就应该拿到这一天的东西,这是等价关系啊。

员工裁员时需要注意,是否是合法裁员,以及经济性补偿的计算方式。
裁员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支付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合法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并支付经济性补偿。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的。
1、合法裁员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合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非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既然不想留觉得这个公司本身就不符合你的标准,那么裁与不裁对你的影响都不大了.顺其自然做自己该做的好了.

既然不想留下了